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