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