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