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务的,应当采用节水设施、设备。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日用水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