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节约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