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设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已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要求,规范设置烟花爆竹燃放点和香蜡纸烛焚烧点,维护石窟安全及其周边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