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窟及其附属文物、遗迹遗物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石窟是指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各个历史时期开凿、雕塑、绘制于崖壁、岩体上的造像、图案、文字以及其他造型或者符号的文物。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