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