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