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供需调查统计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力资源的数量、分布、结构、素质和变化趋势;

(二)就业岗位分布和发展趋势;

(三)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况;

(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五)就业状况调查分析;

(六)其他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