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确定失业预警线,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行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