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