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治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污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地下饮用水源水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