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