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国有重点林区、垦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所管理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具体责任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