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人、举报人查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