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人、举报人查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