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