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完善信用评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