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完善信用评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