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基本统计资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公布和翻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