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依法行使职权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应从重处罚,不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要调离其岗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