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申请的业务范围、活动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四)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流动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