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