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建立合理使用人才机制。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