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在单位和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手续,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档案材料的,由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