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要求流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答复。对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且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当同意,并在自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