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招聘人才第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招聘人才:(一)在新闻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播发人才招聘启事;(二)通过人才交流洽谈会招聘;(三)委托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招聘;(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