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