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花草;(二)乱扔垃圾;(三)采挖花草、树根(兜);(四)污损、损坏林木及其标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在非吸烟区吸烟;(六)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乱拉乱接电源线;(七)新建、改建坟墓;(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