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森林公园可以收取门票,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可以向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