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流域内的城镇应当按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水范围的开发区、旅游区和居住小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