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对其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予以保证。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