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按照非法毁坏古树、名木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