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需异地设点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