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应当不占用、征收、征用或者少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属于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林地,用地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土地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