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天然林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标明区界,立牌公示。禁止采伐天然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