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编制防火预案,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实行凭证用火制度,严禁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