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