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