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协商后,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馆藏文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