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