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