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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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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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