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