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