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矿井分布、井型大小和安全条件,对全省矿山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区域救护网络。大、中型煤矿企业和有条件的其他煤矿企业应当组建矿山救护队伍;未组建救护队伍的煤矿企业,应当与矿山救护队伍签定救护协议,并实行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