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九条有效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