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承担部门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