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前款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定期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