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为农业生产服务,任何单位不得提取、抽调和挪用。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