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承包、租赁或者拍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应当在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以及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